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和权益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申请与设立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负责组织比赛、评奖等活动; (十一)负责各国(地区)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联系工作; (十二)对相关企业提供技术知识或科研成果转让; (十三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 (一)遵纪守法,对事业有奉献精神及综合组织领导能力。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有较扎实中医中药、营养食品等药膳食疗学科方面的专业知识; (五)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(四)代表本会与各国(地区)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联系工作; (五)主持本会重大活动; (六)代表本会进行授权; (七)监督本会和分支机构及授权单位的有关计划任务完成情况。 |